爆破器材安全操作規程
爆破器材安全操作規程
- 作者:湖北江南專用特種汽車有限公司
- 發布時間:24-02-16
為糾正一些地區和部門的不規范用車,大力推廣和使用爆破器材運輸車,在**部、公安部、國防科工委等部門的嚴格要求下,相繼制定了相關的標準和規章。
一、洞外爆破器材運輸,必須遵守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治理條例》。
二、在洞內及**坑道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雷管與炸藥應籃置在帶蓋的容器內分別運送。
2.必須事先通知卷揚機司機和井口上下聯結員。、
3.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罐籠內準許放一層炸藥箱或只放雷管,且不得滑動。運送其它炸藥時,炸藥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4.在裝有炸藥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職員外,不得有其他任何職員。
5.罐籠升降速度,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不得超過2m/s;運送其它炸藥時,不得超過4m/s;吊桶無論運送何種炸藥,都不得超過1m/S。
6.司機在起動和停止卷揚機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生振動。
7.在交接班、職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
8.嚴禁將炸藥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它巷道內。
9.電雷管運送應裝進盡緣箱內,應切斷洞內所有電源,并檢查鋼絲繩是否荷電。
三、用有軌機動車運送炸藥時,司機和炸藥運送職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炸藥和雷管不宜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假如同一列車運輸時,裝有炸藥和雷管的車輛之間,以及炸藥或雷管的車輛同機動車之陽,都必須用三個空車隔開。
2.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木質車廂內,車廂內部展有膠皮或麻袋,并只準堆放一層炸藥箱,其它炸藥箱可以裝在礦車內,但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邊沿。
3.炸藥必須由炸藥庫負責人或經過專門練習的專人護送,除跟車職員、護送職員和裝卸職員外,其他職員嚴禁乘此車,上述職員應乘在尾車內。
4.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四、嚴禁用皮帶運輸機運送爆破器材。
五、用人力由炸藥庫向工作地點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爆破器材前后30m內,應有專人防護。
2.應當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運送炸藥職員乘罐籠上下井時,每次不得超過2人,其他職員不得同罐上下。
4.每人一次運送炸藥數目,不得超過20kg或原包裝一箱,運送起爆藥卷時不得超過10kg。
六、用汽車運送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炸藥與雷管應分別裝在兩輛車內專車運送,兩車間距應大于50m。
2.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必須裝在木板車廂內,車內應襯墊膠皮或麻袋,并只準平放一層。
3.必須由爆破工專人護送,其他職員嚴禁搭乘。
4.運行中應顯示紅燈與叫笛。
5.汽車排氣口應加裝防火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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