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消防站建設標準
鄉鎮消防站建設標準
- 作者:湖北江南專用特種汽車有限公司
- 發布時間:21-09-27
近幾年,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用火用電量逐年加大,農村火災進入多發狀態,并有逐年上升趨勢,群眾消防知識貧乏的矛盾日益凸顯。安全隱患,防火、滅火一系列問題擺在眼前,農村消防工作日益加重,各鄉鎮建設一個**專職的“農村消防站”迫在眉睫。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委員會滅火救援分技術委員會(SAC/TC 113/SC 10)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公安部消防局社會消防工作指導處。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廣東省公安消防總隊、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浙江省公安消防總隊、吉林省公安消防總隊、河南省公安消防總隊、云南省公安消防總隊。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張明燦、司戈、張國慶、孫宇、翟明松、何寧、章志慰、金繼忠、**育瓊、**新凱、楊磊、段煉。
本標準為**發布。
引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為積極引導和規范鄉鎮消防隊建設發展,滿足鄉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需求,就鄉鎮消防隊的建隊標準、選址、裝備配備、人員配備和執勤管理等提出指導性意見,以更好落實"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發展原則,提高鄉鎮、農村抗御火災等災害事故的能力,制定本標準。
鄉鎮消防隊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鄉鎮消防隊的術語和定義、總則、建隊標準、選址、裝備配備、人員配備、執勤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地方人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建立的鄉鎮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村民委員會及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建立的志愿消防隊等其他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可參照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Z 221 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
GB/T 3181 漆膜顏色標準
GB 8108 車用電子**報器
GB 13954 **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標志燈具
GB 500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A 856(所有部分) 合同制消防員制式服裝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鄉鎮消防隊 rural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建立,在鄉鎮、農村地區承擔火災撲救和預防工作,并按照**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隊,包括鄉鎮專職消防隊和鄉鎮志愿消防隊。
3.1.1
鄉鎮專職消防隊 rural career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建立,由鄉鎮消防員組成(其中鄉鎮專職消防員占半數以上),承擔鄉鎮、農村火災撲救和預防工作,并按照**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的鄉鎮消防隊。
3.1.2
鄉鎮志愿消防隊 rural volunteer fire department
由地方人民**建立,由鄉鎮消防員組成(其中鄉鎮志愿消防員占半數以上),承擔鄉鎮、農村火災撲救工作、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的鄉鎮消防隊。
3.2
鄉鎮消防員 rural firefighter
在鄉鎮消防隊從事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包括鄉鎮專職消防員和鄉鎮志愿消防員。
3.2.1
鄉鎮專職消防員 rural career firefighter
在鄉鎮消防隊專職從事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
3.2.2
鄉鎮志愿消防員 rural volunteer firefighter
在鄉鎮消防隊志愿從事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
4 總則
4.1 鄉鎮消防隊應納入城鎮體系規劃、鄉鎮規劃及消防專項規劃,有計劃地組織建設。
4.2 經濟發達、城市化水平較高地區的鄉鎮消防隊和相鄰多個鄉鎮聯合建立的鄉鎮消防隊,可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執行。
4.3 鄉鎮消防隊應承擔以下任務:
a) 根據火災報告、救援求助或地方**、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的指令,及時趕赴現場實施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b) 熟悉所在鄉鎮、農村的情況,制定完善滅火救援預案,定期開展滅火救援演練;
c) 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d) 完成地方**或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與消防工作有關的任務。
4.4 鄉鎮消防隊的建設與管理,應遵循利于執勤值班、安全實用、方便生活等原則。
5 建隊標準
5.1 分類分級
5.1.1 鄉鎮消防隊分為鄉鎮專職消防隊和鄉鎮志愿消防隊兩類。
5.1.2 鄉鎮專職消防隊分為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和二級鄉鎮專職消防隊。
5.1.3 鄉鎮消防隊車庫的車位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根據需要可增設備用車位。
5.1.4 停車面積應根據鄉鎮消防隊的車輛情況確定,且每個車位的停車面積不宜小于50 m2。
5.2 適用
5.2.1 在公安消防隊轄區面積之外的鄉鎮,應按照5.2.2、5.2.3、5.2.4的規定建立鄉鎮消防隊。
5.2.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建立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
a) 建成區面積超過5 km2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超過50000人以上的鄉鎮;
b)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
c) 全國**鎮。
5.2.3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建立二級鄉鎮專職消防隊:
a) 建成區面積2 km2~5 km2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20000~50000人的鄉鎮;
b) 省級**鎮、**鎮;
c) 歷史文化名鎮;
d) 其他經濟較為發達、人口較為集中的鄉鎮。
5.2.4 屬于5.2.2和5.2.3規定以外的鄉鎮應建立鄉鎮志愿消防隊。
5.3 項目構成
5.3.1 鄉鎮消防隊建設項目由場地、房屋建筑、裝備等組成。鄉鎮消防隊的場地,主要是指室外訓練場。
5.3.2 鄉鎮消防隊的房屋建筑,包括業務用房和**用房。其中,業務用房包括:消防車庫、通信值班室、備勤室、器材庫、會議室(學習室)和體能訓練室、清洗(烘干)室、訓練塔等;**用房包括:餐廳、廚房、浴室、廁所等。
5.3.3 鄉鎮消防隊的裝備,由消防車輛、滅火器材、滅火藥劑、搶險救援器材、消防員防護器材、通信器材、訓練器材等組成。
5.3.4 鄉鎮消防隊的場地和房屋建筑,可在滿足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與其他單位合用。
5.3.5 鄉鎮消防隊應設置技能、體能訓練**和器材。
5.4 建筑面積
5.4.1 鄉鎮消防隊的建筑面積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500 m2~700 m2;
b) 二級鄉鎮專職消防隊300 m2~500 m2;
c) 鄉鎮志愿消防隊100 m2~300 m2。
5.4.2 鄉鎮消防隊業務用房和**用房的建筑面積指標,可參照表2確定。
5.5 用地面積
5.5.1 鄉鎮消防隊的建設用地面積,應根據建筑占地面積、車位用地和室外訓練場地面積等確定。
5.5.2 鄉鎮消防隊的建設用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a) 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1200 m2~2000 m2;
b) 二級鄉鎮專職消防隊800 m2~1200 m2;
c) 鄉鎮志愿消防隊300 m2~800 m2。
注:上述指標未包含道路、綠化用地面積。
鄉鎮消防隊的建設用地面積應根據鄉鎮消防隊建筑面積大小合理確定,并按照0.4~0.6的容積率進行測算。
5.6 建筑構造
5.6.1 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宜采用**設置的單層或多層建筑;二級鄉鎮專職消防隊、鄉鎮志愿消防隊可**設置,也可附設在其它單層或多層建筑內。
5.6.2 鄉鎮消防隊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附設在其它建筑物中的,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 h的隔墻和不低于1.00 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并有**的功能分區。
5.6.3 鄉鎮消防隊建筑物位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9度地區的,應符合乙類建筑抗震要求。
5.6.4 建筑物內的走道、樓梯等供出動用通道的凈寬,單面布房時不應小于1.4 m,雙面布房時不應小于2.0 m,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4 m。通道兩側的墻面應平整、無突出物,地面應做防滑處理。樓梯踏步應平緩,兩側應設扶手,樓梯傾角不應大于30 °。
5.6.5 鄉鎮消防隊的車庫應保障車輛停放、出動和維護保養需要,并符合下列條件:
a) 車庫宜設修理間和檢修地溝。修理間應采用防火墻與其他部位隔開,并不宜靠近通信室;
b) 車庫應設置車輛充氣、充電和廢氣排放的**;
c) 車庫內外溝管蓋板的承載能力應滿足消防車的滿載輪壓要求,車庫宜設倒車定位、限高裝置;
d) 車庫內(外)應有供消防車加水的水源**,地面和墻面應便于清洗,地面應有排水**。
5.6.6 鄉鎮消防隊建筑裝修、采暖通風空調和給排水**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外裝修應莊重、簡潔,宜采用體現消防工作特點的裝修風格。內裝修應適應鄉鎮消防員生活和訓練的需要,并宜采用色彩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裝修材料;
b) 位于采暖地區的鄉鎮消防隊應按**有關規定設置采暖**,**熱月平均溫度超過25 ℃地區
的鄉鎮消防隊備勤室、通信值班室、餐廳、體能訓練室等宜設空調等降溫**;
c) 應設置給水、排水系統。
5.7 鄉鎮消防隊建筑的供電負荷等級不宜低于二級,應設火災報**受理電話和電視、網絡、廣播系統,并按照規定設置應急照明系統,其照度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
6 選址
鄉鎮消防隊的選址應符合下列條件:
a) 應設在轄區內的適中位置和便于車輛迅速出動的臨街地段;
b) 消防車輛出入口兩側宜設置**信號燈、標志、標線或隔離**,距**、**、幼兒園、托兒所、影劇院、**、體育場館、展覽館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應小于50 m;
c) 轄區內有生產、貯存危險化學品單位的,鄉鎮消防隊應設置在常年主導風向的上風或側風處,其邊界距上述危險部位不宜小于200 m。
7 裝備配備
7.1 鄉鎮消防隊的裝備配備,應滿足撲救本轄區內火災和應急救援的需要。
7.2 鄉鎮消防隊的消防車輛配備,應符合表3的規定。水罐或泡沫消防車的載水量不應小于1.5 t。
7.3 鄉鎮消防隊消防車隨車器材裝備配備標準不應低于表4、表5的規定,可根據實際情況選配其他特種裝備。消防摩托車應根據需要配備相應隨車器材。鄉鎮消防隊配備分水器和接口等相關器材的公稱壓力應與水帶相匹配。隨車器材裝備應符合相關**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7.5 鄉鎮消防員防護裝備由基本防護裝備和特種防護裝備組成。
7.6 鄉鎮消防員基本防護裝備配備標準不應低于表6的規定,特種防護裝備的品種及數量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規定。鄉鎮志愿消防隊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配備數量可適當減少,但應保證本隊專職消防員和同一時間參加值班備勤的志愿消防員每人一具。防護裝備應符合相關**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7.7 鄉鎮消防隊應結合實際選擇配備搶險救援器材等,其品種及數量參照《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的規定。搶險救援器材應符合相關**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7.8 鄉鎮消防隊應結合實際選擇配備通信攝影攝像器材,其配備標準不宜低于表7的規定。通信攝影攝像器材應符合相關**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
7.9 鄉鎮消防隊的消防水帶、滅火劑等易損耗裝備,應按照不低于投入執勤配備量1:1的比例保持庫存備用量。
8 人員配備
8.1 人員數量
鄉鎮消防隊的專職消防員和志愿消防員配備數量不應低于表8的規定。
8.2 人員構成
8.2.1 鄉鎮消防隊應設正、副隊長各1名。
8.2.2 鄉鎮消防隊每班(組)應由不少于4名鄉鎮消防員組成,并設班(組)長1名。
8.2.3 鄉鎮消防隊應明確1名通信員、1名安全員;鄉鎮志愿消防隊的駕駛員可兼任通信員。
8.3 崗位職責
8.3.1 鄉鎮消防隊隊長、副隊長應履行以下職責:
a) 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b) 組織制定執勤、管理制度,掌握人員和裝備情況,組織開展滅火救援業務訓練、落實安全措施;
c) 組織熟悉所在鄉鎮、農村的道路、水源和單位情況以及滅火救援預案,掌握常見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的種類、特點及處置對策,組織建立業務資料檔案;
d) 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
e) 及時報告工作中的重要情況;
f) 副隊長協助隊長工作,隊長離開工作崗位時履行隊長職責。
8.3.2 鄉鎮消防隊班(組)長應履行以下職責:
a) 組織指揮本班(組)開展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
b) 掌握所在鄉鎮、農村的道路、水源、單位情況和常見火災及其他災害事故的處置程序及行動要求,熟悉滅火救援預案;
c) 熟悉裝備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落實維護、保養;
d) 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
e) 管理本班(組)人員,確定任務分工。
8.3.3 鄉鎮消防隊駕駛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a) 熟悉所在鄉鎮、農村的道路、水源、單位情況,熟悉滅火救援預案;
b) 熟練掌握車輛構造及車載固定裝備的技術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能夠及時排除一般故障;
c) 負責車輛和車載固定滅火救援裝備的維護保養,及時補充消防車輛的油、水、電、氣和滅火劑。
8.3.4 鄉鎮消防隊通信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a) 按照火災報告、救援求助或地方**、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的指令,及時發出出動信號,并做好記錄;
b) 熟練使用和維護通信裝備,及時發現故障并報修;
c) 掌握所在鄉鎮、農村的道路、水源、單位情況,熟記通信用語和有關單位、部門的聯系方法;
d) 及時整理滅火與應急救援工作檔案;
e) 及時向值班隊長報告工作中的重要情況。
8.3.5 鄉鎮消防員應履行以下職責:
a) 根據職責分工,完成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任務;
b) 熟悉所在鄉鎮、農村的道路、水源和單位情況;
c) 保持個人防護裝備和負責保養裝備完整好用,掌握裝備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d) 參加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
8.4 從業條件和待遇
8.4.1 鄉鎮消防員應為男性公民,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年滿18周歲。
8.4.2 鄉鎮消防員上崗前應經健康體檢,身體條件符合GBZ 221的規定方可錄用。
8.4.3 鄉鎮專職消防員應取得與其崗位職責相適應的滅火救援員**職業資格證書。
8.4.4 地方**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鄉鎮專職消防員的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確保鄉鎮專職消防員的工資水平與其承擔的高危險性職業相適應。
9 執勤管理
9.1 日常管理
9.1.1 鄉鎮專職消防隊由地方**或者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管理,鄉鎮志愿消防隊由鄉鎮**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
9.1.2 鄉鎮專職消防隊的經費保障、崗位管理和人員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等宜參照事業單位管理。
9.1.3 鄉鎮消防員的上崗培訓由縣級及以上地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鄉鎮專職消防員的培訓時間不少于30個工作日,學習消防法律法規、火災預防和撲救及應急救援業務,開展體能和消防技能訓練。鄉鎮志愿消防員的培訓時間和培訓內容由省或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
9.1.4 鄉鎮消防隊應定期對鄉鎮消防員進行在崗消防業務培訓。
9.1.5 鄉鎮消防隊應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落實考核獎懲。
9.1.6 鄉鎮消防隊應開展遵紀守法**和職業道德**,增強人員法紀觀念和職業榮譽感。
9.1.7 鄉鎮消防隊應建立安全防事故制度,定期開展安全防事故檢查,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
9.1.8 鄉鎮專職消防員應按照GA 856的要求統一著裝。
9.1.9 鄉鎮消防隊應做好黨、團組織建設,依法建立工會組織。
9.2 執勤訓練
9.2.1 鄉鎮消防隊應建立值班備勤制度,分班編組執勤,確保24 h值班(備勤),值班駕駛員數量不應少于本隊消防車總數。鄉鎮志愿消防隊每班應保證**少2名人員在隊值班,包括隊長、駕駛員(通信員),其他值班人員可在隊外備勤。鄉鎮專職消防員可執行不定時工作制,采取輪休調休等適當方式,確保休息休假權利。
9.2.2 鄉鎮消防隊可參照《公安消防**執勤戰斗條令》、《公安消防**滅火救援業務訓練與考核大綱(試行)》建立執勤訓練制度,積極開展業務訓練,規范執勤行動。
9.2.3 鄉鎮消防隊應建立器材裝備檢查保養制度,定期檢查、及時維護保養。
9.2.4 鄉鎮消防隊接到火災報告、救援求助或地方**、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的指令后,應立即出動趕赴現場處置。
9.3 標牌標識
9.3.1 門牌標語
鄉鎮消防隊稱謂:××(市、縣、區)××鄉(鎮)專職(志愿)消防隊。
各類庫室的門牌標志、標語設置要求參照《公安消防**基層正規化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9.3.2 消防車輛標識
鄉鎮消防隊的消防車輛(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范圍,按特種車輛(艇)上牌,**報器、標志燈具配備應符合GB 8108、GB 13954的規定;車身應按照GB/T 3181的要求噴涂為紅色,在顯著位置噴涂"消防"字樣或標志圖案;車輛前門適當位置設置車輛編號。
9.3.3 滅火救援服裝裝具標識
服務承諾:產品銷售后一年或3萬公里免費維修,有故障均可到各地方維修服務站維修,超過一年,只收取配件費,價格低于市場價一半。 |